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六、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三十六、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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