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0:52:28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二、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二、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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