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0:51:52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五、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五、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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