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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0:51:42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六、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六、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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