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五十五、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五十五、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二)政策内容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执行期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自2019年3月8日起,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时,无需提供残疾人证明,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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