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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0:48:35
税收优惠政策 六十四、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
六十四、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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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六十四、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