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0:47:49

税收优惠政策 六十八、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
六十八、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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