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0:45:12

税收优惠政策 八十三、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收优惠政策
八十三、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政策内容
1.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3.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5年7月1日起
(四)办理方式
先办理优惠备案,再办理退税。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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