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八十七、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八十七、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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