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0:44:16

税收优惠政策 八十八、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
八十八、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2.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收优惠政策 八十八、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