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九十六、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收优惠政策九十六、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政策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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