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1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各地根据用量自行印制,并按照总局的要求,安排、布置、落实此项工作。考虑到新疆的具体情况,各地也可先让企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有针对性地要求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于企业的经营是动态的,关联交易也是变化的,而附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税法的要求,因此,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