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0:38:35

税收优惠政策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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