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0〕3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0〕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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