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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0:38:04
税收优惠政策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2月1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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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