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七、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优惠减免
税收优惠政策七、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优惠减免
(一)政策内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5项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2月20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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