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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0:37:38
税收优惠政策 八、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
八、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5年5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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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八、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