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并地税发[2006]201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地税发201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地税发201号
全文有效
2006.09.1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一五”时期全省地税“1462”工作思路,进一步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努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市局决定以管户管理、征管档案管理、定期定额管理、发票管理等四项基础管理为突破口全面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工作,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任务、目标和要求
我市地税系统加强征管基础建设总的工作任务是:围绕一个核心,即以加强征管基础工作为核心,抓好四项基础管理,即突出抓好管户管理、征管档案管理、定期定额管理和发票管理,促进三个提高,即促进管理水平、队伍素质和征管效能的不断提高。基本实现“征管制度健全、工作衔接紧密,基本程序规范、执法严格公正,基础税源清楚、管理监控到位,基础资料齐全、信息数据准确”的目标。基层是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工作的重要载体,要贯彻落实好这一总体任务和目标,就要求把征管工作重点放在基层,通过抓基础、抓落实促进基层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指导思想
加强征管基础建设要严格落实省局提出的“四项建设”、“两个确保”的工作要求,突出抓好基层基础建设,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创新的理念、完善的机制、严格的考核实现各项征管工作由上层向基层转变,实现税收单纯的执法型向执法与服务并重的转变,确保各项税收工作的稳步提高。
三、强化四项基础管理建设工作
(一)、四项基础管理工作的总体安排
1、为确保四项基础管理工作年内明显见效,结合我市实际,上述工作全部按照具体目标、实施步骤、业绩考核三个方面提出要求。其中既包括今年必须补充、完善、考核验收的阶段性内容,也明确了做为一种征管工作机制今后一段时期需要长期贯彻执行。
2、业绩考核项目既包括税收管理员本人也针对各县(市、区、分)局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分别属于县(市、区、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具体责任的,单独扣分;属于税收管理员职责发生扣分情形的,税源管理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比照扣分。四项工作分项考核,单项工作考核满分统一规定为100分,总计400分。单项总分减去县(市、区、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三级失分之和即为一个年度内单项得分。业绩考核按照县(市、区、分)局先初评,市局后复查的原则进行。
(二)、强化管户管理
----具体目标
严格按照《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并地税发148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征管基础管理组织开展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并地税函66号)、《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并地税发32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并地税发5号)的要求,通过加强在册管户管理、清查漏管户、非正常户认定、改进完善管理制度等措施,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分类管理的实际,全面核实和准确掌握管户真实情况,防止和纠正管户交叉管理、权属不明、责任不清等各类问题,通过加强管户管理,要使私营以上经济性质纳税人100%纳入管理,个体工商户漏管率不得超过5%。
----实施步骤
1、加强在册管户管理。
(1)各县(市、区、分)局要在今年5月底前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现有在册管户及其分支机构组织一次彻底地清理检查,全面核实和准确掌握其税收征管、生产经营状况,要求各(市、区、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按月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做好《管户基本情况统计表》(表样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并地税发26号,下同),确保 “三级”管户底册的一致。特别是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要及时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或者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并要做好公告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本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分别是各县(市、区、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
(2)对纳税人(含非正常户)的欠税情形在5月底前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和全面梳理,严格做好分账核算、分类管理工作;对有欠税情形的纳税人严格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权限和时限进行公告或层报上级地税机关。本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各县(市、区、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
(3)每月征期过后将未申报、零申报户做为监管重点,要有催报、有分析、有核查、有处理等措施,按月填写《申报纳税及催报催缴情况统计表》,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正常户的产生。本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
(4)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在掌握其生产、经营、税负变动的基础上填写《重点税源纳税情况统计表》,按月做好税源分析。本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各县(市、区、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
(5)继续抓好外来(出)经营户和委托代征户的管理。5月底前对来本辖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进行一次摸底清查,做好报验登记,税款做到应收尽收,在经营活动结束后督促其及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查验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及时结清税款,及时收回证明有关联次;搞好辖区巡查,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按规定及时办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本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各县(市、区、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
2、大力清查漏管户。
漏管户是指有固定注册地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有应税行为已领取执业证明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未领取执业证明也没有在地税机关办理造册登记或者虽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各县(市、区)局要下大力气清理税收“死角”,扫除税收管理“盲区”,组织税务所、税收管理员根据管辖区域按月实地核对税源户籍增减变化情况,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写字楼、居民区等征管薄弱的地方做好排查,记好《工作日志》或《工作底稿》。同时各县(市、区)局要积极创造条件,由征管部门牵头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国税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信息比对。对清查出的漏管户要加强宣传,依法处理,并做好造册管理或税务登记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力争把漏管户减少到最低限度。各县(市、区、分)局对税源管理部门清漏工作要做好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本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各县(市、区、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
3、改进管理,完善制度。
针对清理、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结合征管实际,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出工作总结,并对改进管户管理、健全管户制度提出具体办法和执法建议,以不断提高管户管理水平。此项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具体责任人是各县(市、区、分)局。
----业绩考核
1、关于加强在册管户的考核。
(1)税收管理员没有填写《管户基本情况统计表》(分注册类型、分行业)、《申报纳税及催报催缴情况统计表》、《重点税源纳税情况统计表》的少一个表对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员分别扣2分;税源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填写上述内容的,少一个表扣5分;税收管理员的上述表格缺一项内容的对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分别扣1分,但每一个表最多扣2分;税源管理部门缺一项内容的扣2分,但每一个表最多扣5分。
(2)“三级”管户底册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和区分责任后,有1户对具体要求责任人扣1分,其中属于税收管理员责任的,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分别扣分。
(3)对非正常户未规定进行公告或者公告资料没有做好存档、保管的,对县(市、区、分)局扣10分;未按规定进行欠税分帐核算、分类管理的,属于税收管理员责任的对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分别扣2分;属于税源管理责任的扣5分;属于县(市、区、分)局责任的扣10分。
(4)未规定权限和时限进行欠税公告或层报的,对县(市、区、分)局扣10分;未按规定做出税源分析的,属于税收管理员责任的对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分别扣2分;属于税源管理部门责任的扣5分;属于县(市、区、分)局责任的扣10分。
(5)对外出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未及时收回证明有关联次的,属于税收管理员责任的每1户对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分别扣2分;属于税源管理部门责任的扣5分;属于县(市、区、分)局责任的扣10分。
2、关于漏管户的考核。
市直分局的考核是在核对税政科、税源管理科、税收管理员的“三级”管户底册的基础上,通过调取工作日志、征管档案,察看征收台账、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有关涉税资料进行;县(市)区地税局的考核是在每个税收管理员辖区任意选择一定地段,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纳税人,要求私营经济性质以上抽查户数不低于10户、个体工商户要在所抽取的地段上依次造册登记,然后参照上述市直分局税收管理员的检查办法进行。私营经济性质以上纳税人漏管1户市直分局的税源管理科、税收管理员分别扣10分,县(市、区)局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分别扣5分;个体工商户漏管率超过5%及发现有未亮证经营情形的,有1户对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分别扣1分。
3、未按规定完成管户管理总结及执法建议的,对县(市、区、分)局扣10分。
(三)、强化征管档案管理
----具体目标
按照《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通知》(并地税发55号)要求,着重解决归档资料不全、内容不规范、资料查找难等问题,把散存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征管执法文书和各类静态、动态征管信息,按独立的纳税人加以归集,依托信息技术实行“一户式”管理,实现征管档案的“内容统一、形式统一、标准统一”,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整、齐全,让死数据变成活信息,为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征管质量考核、稽查选案提供准确依据,增强税收工作的前瞻性、指导性、科学预见性。
----实施步骤
1、征管档案资料按照“按月整理、按季装订、按年归档”的原则进行,其中明确为业务类资料内容的经比对分析后在5月底前按户转入税源管理部门档案室妥善保管。本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
2、征管档案的备案类资料和当年业务类资料的补充和完善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本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税收管理员。
----业绩考核
1、随机调取两个以上税源管理部门全部税收管理员的征管档案,采取抽查和详查相结合方式,客观评价。所谓“抽查”是指按一个税收管理员全部管户30%的比例,随机确定一项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审查档案中是否存在;“详查”是指按一个税收管理员全部管户70%的比例,对照市局征管档案管理要求,详细审查有无缺漏事项。凡具有征管档案建档率不达100%、缺漏事项、未将备案类资料滚动管理的,有1户对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分别扣1分。
2、对资料齐全但重要内容应取得纳税人签章认可而未取得或者数据前后矛盾或者填列内容与事实有明显出入的,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税收管理员要接受检查人员的质询,必要时检查人员可入户实地调查。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每1户对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分别扣5分。
(四)、强化定期定额管理
----具体目标
按照《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太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地税征发30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期定额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并地税发126号)、《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地税发127号)、《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地税函11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并地税函118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7号)要求,以管住户、管好户为基点,公平税负、程序合法、执法规范、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逐步推行电脑定税工作;积极落实简易申报、简并征收方式;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实施步骤
1、6月底前完成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调整,调整面不低于30%。确需进行应纳税额调整的,严格按照业户自行申报、典型调查、定额初步核定、定额公示、县(市、区、分)局审批、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使用新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核定应纳税额应分税种列示。本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县(市、区、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
2、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做好造册登记、分类管理、定期清查等工作制度,并在6月底前组织一次集贸市场的专项清理检查,防止漏征漏管。本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
3、对新开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定额征收工作,必须要履行调查手续,注重纳税人意见反馈。本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
4、6月底前对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进行一次调查和汇总。简并征期原则上只适用于经营地点偏远、月缴纳税款较小或者直接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在一个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以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进行申报,以强化管户监控、完善档案管理。本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
5、今年6月底前对经测算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进行登记造册,对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要做到随时补充登记,并及时进户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达到起征点的,一律恢复纳税,做到“免征”不“免管”。本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
6、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的办理,按规定使用征管文书。本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
----业绩考核
1、参照上述征管档案管理的考核办法及考核时间,重点审查分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中有无纳税人签注意见、《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应纳税额按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重点审查对符合设置复式账、简易账的纳税人是否督促其及时报税务机关备案;重点检查执法程序和征管文书使用情况,是否做到责令改正在先,处罚实施在后等内容;定额调整面是否达到30%;应纳税额是否分税种核定、税率适用是否正确。有1 户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对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分别扣1分。各县(市、区、分)局未按规定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或者内容不全的,扣10分。
2、审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未达起征点纳税人造册登记、文书使用、资料报送等内容,重点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进行考核,有1户不符合规定的,对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分别扣1分。
3、审查停业、复业登记手续是否完善;停业、复业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文书使用是否正确。有1户不符合规定的,对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分别扣1分。
(五)、强化发票管理
----具体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并地税征字29号)、《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及相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晋地税明电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代开发票管理的通知》(并地税征发10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并地税征发4号)等文件规定,通过建立发票管理五项制度、规范代开发票管理、加大发票违章检查力度、打击发票违法行为,使我市发票管理达到“程序规范、帐实相符、票税相符、全程监控、打假护税,以发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促进税收收入稳步提高”的目标。
------实施步骤
1、建立五项日常发票管理制度。
(1)印制管理:今年重点加强对发票印制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2)发票的领购和保管:各县(市、区、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领购和保管,建立各级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发票总仓、发票发售仓、代开发票仓,纳入信息化管理。5月底前必须按“三专七防”的要求建立本级发票仓库,做好发票的领购、验收、登记入帐、发票仓库安全保护等一系列工作。
(3)发票认定管理:税收管理员要在5月底前,完成纳税人换领《发票领购簿》工作,同时按照《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常用发票适用范围一览表》(详细内容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并地税征字29号文件)做好发票认定核准工作。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发票销售窗口不得供应发票。
(4)发售管理: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发票认定核准的范围、限购数量对纳税人购票申请进行审批。强化“验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管理,审验旧票不仅要审验领、用、存的数量(本、份),而且要累计其开具的金额,并要与其申报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比对。发售数量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申报的诚实程度综合确定,凡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以及有税收违法案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停止发售发票。发票销售窗口应严格按照《发票领购簿》核准情况及税收管理员审批情况发售发票。发票销售环节应由专人严格按照规定登记发票销售台账,并按期向征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5)发票缴销管理:用票人缴销旧票时,须填制《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缴销的发票,经税源管理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后,分别由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征管(税政)科留存。税源管理部门须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上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在其《发票领购簿》“缴销、挂失记录”栏内打印缴销发票的数量、号码。
2、加大发票清理检查监督力度。
(1)发票窗口的日常检查。发票窗口在日常发售发票工作中,要对纳税人使用完的发票采取“验旧购新”的方式进行比对分析。
(2)发票的重点检查。各(县、市、分)局征管部门要根据市局统一部署或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某一行业或部分的重点户进行重点检查,每季进行一次。
(3)发票的定期检查。除开展以上日常、重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发票领购情况;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纳税人取得发票情况;纳税人发票保管情况。
3、继续强化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为重点的代开发票管理制度。
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应使用省局统一的代开发票软件,开具新版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并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必须分岗作业。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强化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重点是:
(1)严格分工,紧密协作,认真完成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各项工作。征管部门负责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具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和向信息部门的传递工作;负责总局下发的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的审核汇总工作。征管部门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同税政、信息、稽查及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完成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各项工作。
(2)严格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不得擅自降低征收率。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严格审核按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规定执行,代开票人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及货物运输合同的,不得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款征收岗位必须按照6.675%的征收率(含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足额征税后,代开票岗位方可为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降低征收率。
(3)加强信息采集、报送及比对工作。各县(市、区、分)局征管部门采集发票数据后,务必于每月20日前传递同级国家税务局。市局信息中心下发各单位发票比对异常信息后,征管部门要将接收的异常发票信息及时交管理部门审核检查或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每月8日前,各县(市、区、分)局要由征管部门填制《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逐级上报。
7月份,市局集中开展一次代开发票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工作、餐饮业拒绝开具发票、使用假发票、使用自制收据、白条代替发票使用以及二次使用发票的行为。
------业绩考核
1、关于五项制度的考核。
没有建立各级发票仓库的,对各县(市、区、分)局扣10分。每发现1户纳税人未换领《发票领购簿》;每发现1户超范围供应发票;每发现1户纳税人未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领购发票;每发现1户纳税人未按规定缴销发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县(市、区、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分别扣1分。
2、关于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考核。
每发现1户纳税人使用假发票;每发现1户纳税人拒绝开具发票;每发现1户纳税人使用自制收据、白条代替发票使用;每发现1户纳税人二次使用定额发票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分别扣1分。
3、关于代开发票工作的考核。
每发现1户次代开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未提供合同复印件;每发现1户次未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每发现1户次未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税款的,对县(市、区、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分别扣1分;未按规定时间采集发票数据并传递同级国家税务局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县(市、区、分)局扣5分。
四、抓好“五个落实”,努力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广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建设,是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根本保证,事关地税事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长期性和高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在当前税收收入总体形势较好的情况下,要提升观念,树立危机意识,提高创新意识,塑造品牌意识,努力提高税源分析能力、征管工作水平,不折不扣地把征管基础工作落实到位。
(一)、抓好制度组织落实。各县(市、区、分)局要深刻领会市局会议精神,切实把握文件要求,根据工作职能和职责,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形成正职全面抓、副职包片抓、税源管理部门与职能科室一起抓、税收管理员具体抓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形成局、科(所)、个人三级连带责任考核的有效机制,确保征管基础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县(市、区、分)局要将本单位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二)、抓好督查促进落实。市局将于5月底开始对各单位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具体是对市局会议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本单位工作推行过程的督查、对本单位业绩考核的督查,通过督查促进落实。并拟通过建立征管基础工作建设简报制度来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单位工作进度、存在的问题、征管建议和督查结果。各单位每月至少要报送一篇相关报道。
(三)、抓好考核贯彻落实。无论是市局对县(市、区、分)局的考核还是县(市、区、分)局对税源管理部门的考核以及税源管理部门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都要将验收得分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与税务所升格结合起来,与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结合起来,与税收管理员制度考核结合起来,与干部交流任用结合起来,与税务工作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市局要求,县(市、区、分)局对税源管理部门在6月底前完成考核;三季度组织全市地税系统的交叉考核验收。通过考核建立一批基础管理标准、总结一批基础管理经验、表彰一批基础管理先进典型,树立一批基础管理标兵来推动全市征管基础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对考核验收得分较差的县(市、区、分)局,其班子集体要接受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质询,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四)、抓好业绩档案强化落实。从今年起,要通过建立税收管理员业绩档案来衡量工作的优劣、水平的高低。档案包括平时考核、考试得分、日常工作履职情况等内容。业绩档案由税源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五)、抓住中心推动落实。各县(市、区、分)局要始终抓住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贯彻落实这一中心做为搞好征管基础建设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辖区内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地域分布、人员素质构成等情况,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力量、合理分配管户数量,有效依托信息化平台,发布工作任务、记录工作过程、评估分析数据、提示工作进度、查询工作结果、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促进执法水平的稳步提高,促进税收收入的稳定、持续、协调地增长。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工作相关文件一览表
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工作相关文件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1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27号
2
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暂行)》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141号
3
关于贯彻落实《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暂行)》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169号
4
关于做好2006年度《税收管理员制度(暂行)》考核工作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251号
5
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26号
6
关于做好当前管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4号
7
关于清理整顿管户强化纳税申报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1号
8
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1号
9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5号
10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太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30号
11
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32号
12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148号
13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征管基础管理、组织开展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并地税函66号
14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期定额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并地税发126号
15
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地税发127号
16
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地税函117号
17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并地税函118号
18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7号
19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55号
20
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8号
21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及相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并地税税一发4号
22
关于进一步规范代开发票管理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10号
23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4号
24
关于在我市饮食行业开展发票刮奖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发199号
25
关于印发〈太原市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并地税发201号
26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饮食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发202号
27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违规举报查处及奖励办法
并地税发204号
28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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