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06:42:09

年轻人,不要再被“套路”啦!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7 17:18 编辑

01

增值税起征点如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一般纳税人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冀财税〔2016〕64号》一、 增值税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02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纳税信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03

企业购买一辆汽车,消费30万,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编辑设计:石家庄税务 来源:石家庄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12366每日问答(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