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税务局“访惠聚”工作队为民办实事解难题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3 14:18 编辑来源:五家渠税务
1.和其他企业共用一层楼,水电费能否使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个人买卖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转为出租,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转为出租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4. 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是否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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