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1:28:3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185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18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3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区局已于2006年7月21日以新国税办〔2006〕390号转发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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