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征字〔1994〕4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征字〔1994〕4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发212号<<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旗县以上(含旗县)地方税务局在“三定”方案批准后,要由一名主管局长牵头、有关科(股)参加组成本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办公室,其中盟市上述机构成立后要将组成人员名单抄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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