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1:17:1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法字〔1994〕1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法制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法制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法字〔1994〕17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盟市要求明确几个有关税务法制工作方面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旗县国家税务局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19号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设立本级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二、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担任,委员由业务部门领导或有关人员担任。
三、各盟市,旗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与本局办公室合署办公、复议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
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应指定1—2名工作人员主管税务行政复议日常工作。
税务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编制,在确定总编制时一并考虑,适当增加局办公室员额.待条件成熟时,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单独设立法制机构。
四、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不要与征管部门合署办公,已经合署办公的,应尽快调整并重新上报备案。
五、自治区税务局已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复议办公室与税务法制处合署办公。
六、税务法制工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法制处承办;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设立法制机构前由办公室承办;旗县国家税务局,由办公室承办。
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法字〔1994〕1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法制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