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1:16:5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5〕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5〕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6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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