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1:16:1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5〕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5〕2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55号)转发你们。《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1月1日后使用。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5〕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