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5〕1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涉外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涉外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5〕14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涉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区局决定在呼市、包头两个地区进行试点,具体适用范围由呼市、包头自行阅决定,并报区局备案。其他地区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少量企业进行试点。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便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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