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s Archiver
论坛
›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管字〔1995〕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1:10:5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管字〔1995〕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内地税管字〔1995〕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粗税务总局税发255号《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管字〔1995〕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