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1:07:43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5〕467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天对残联举办的福利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天对残联举办的福利企业
内国税流字〔1995〕46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自治区残联多次向我们反映,要求对残联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应比照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应比照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经我们进一步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残联举办的福利企业税收问题明确如下:对原由民政举办,但经民政部门批准的企业,符合税法减免税条件的在1995年内,可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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