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1:03:0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10]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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