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1996〕3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6〕36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本文自2012年12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局综发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65号)、《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229号)和《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纳税人识别号技术处理有关事宜的函》(国税信函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使用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将统一纳税人识别号。鉴于《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不仅是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时必须提供的证件之一,而且是编制税务登记代码的重要依据,对此,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国税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在换证期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合署办公,提高工作效率。
二、对于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按原规定不需颁发或应发未发《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以及“有码无证”或“无码无证”的各类组织机构及其内设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在申办税务登记证时,由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出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并限期到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三、对于已改变行政隶属关系,但尚未明确新的行政区域码的地区(如原乌盟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达茂旗县等),所辖的各类组织机构的纳税人在办理或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时,因无法编制税务登记证代码,可先填列新的税务登记表,暂不核发税务登记正副本,待明确后再办理。
四、对于同一纳税人但已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在办理或更换税务登记证时,主管国税部门应通知其限期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从中确认一个“代码证书”用于办理税务登记。
五、各级技术部门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期间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及时办理。在颁证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颁证程序、手续、条件办理。同时要注意做好核实查验和防重查重工作,确保统一代码的唯一性。
六、新的税务登记证代码从1997年1月1日起方能启用,因此,在1996年12月31日前,无论是换发税务登记证还是新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都应具备(保留)新、旧两种税务代码。具体编制方法说明如下:
(一)对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此次只需赋予其新的税务登记代码;对于在1996年12月31日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赋予其新的税务登记代码的同时,还应赋予一个由税务机关按原编制方法编制的税务登记代码。
(二)新的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46号)和(国税函65号)文件规定的方法办理;原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方法仍按原自治区税务局(内税传2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办理。
(三)在税务登记证“正本”上将新的税务登记代码标印在右上方的字号之间。
(四)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新代码”标印在正中的字号之间:“旧代码”标印在右下方年月日行下的原税务登记号之后,并注明此号码的有效期至1996年12月31日。
(五)地税务登记“表”上,“新代码”填列在封面及第3项的“税务代码”栏内;“旧代码”填列在第1页的“原税务登记证号码”栏内。
(六)为了便于操作和管理,在税务登记表封面设置一项“序号”。“序号”的编制方法采用12位数,由7位属性码加5位顺序码构成:
第1位用大写字母表明所在盟市代码,按我区对盟市机动车辆地区无牌照的英文字母顺序编制。编码方法为:“A”呼市、“B”包头、“C”乌海、“D”赤峰、“E”呼盟、“F”兴安盟、“G”哲盟、“J”乌盟、“H”锡盟、“K”伊盟、“L”巴盟、“M”阿盟、“N”满洲里、“P”二连(因满洲里和二连市未单独明确地区代码,为了区别可暂用此字母代替)。
第2、3位数表明主管旗县区(分局)的代码,按照国家行政区域代码的后2位编制。对于盟市直属分局的代码,可由盟市局自行分配其一个与本地区其他旗县区不重复的代码即可。第4、5位数表明经济类型代码。第6、7位数表明所属的的行业分类代码。
上述4、5、6、7位的“经济类型”和“所属行业”均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国税函132号)编制。编码方法是与“税务登记表”中相同项目的口径(税务登记术语规范内国税征字号)所对应的代码(具体代码详见附件P)。
第8、9、10、11、12位数表明具体纳税人的顺序码,按顺序排列编制。
例如:呼市新城区某一商业零售门市部的“序号”为:A02216400018,其中:A为呼市,02为新城区国税局,21为“集体经济”中集体企业,64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中零售业,00018为该纳税人在新城区顺序号码。
七、为了建立健全户籍管理资料,便于微机的操作,有利于税源分析和税收会计核算,设置了“纳税事项核定表”。此表由税务机关内部主管科(股)填制,是用于内部传递、使用的一种专用文书。
八、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按上述编制方法分别编制本地区所属纳税人的“新税务代码”、“旧税务代码”和“序号”,不得擅自改变,以确保编制口径的一致性。
附件:1、行政区域代码表
2、经济类型、所属行业代码表(略)
3、原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略)
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纳税人识别号技术处理有关事宜的函》
附件1:行政区域代码表
北京市1100
天津市1200
河北省1300
山西省14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
辽宁省2100
吉林省2200
黑龙江省2300
上海市3100
江苏省3200
浙江省3300
安徽省3400
福建省3500
江西省3600
山东省3700
河南省4100
湖北省4200
湖南省4300
广东省4400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
海南省4600
重庆市5000
四川省5100
贵州省5200
云南省5300
西藏自治区5400
陕西省6100
甘肃省6200
青海省6300
宁夏回族自治区6400
新疆维吾尔族6500
计划单列市:
青岛3702
厦门3502
大连2102
宁波3302
深圳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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