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抗“疫”显担当!全国税务系统3名个人1个集体受表彰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12 17:09 编辑【提醒】纳税信用可修复啦!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随着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不断的完善,纳税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一处失信,将导致处处受限!
每年总会有纳税人对自己违反了税收行为导致纳税信用级别降低而追悔不已。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中,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
我们来看看如何进行纳税信用修复吧!
一、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二、纳税信用修复的标准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三、纳税信用修复的时限
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纳税信用修复的结果
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在核实后撤销已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并在纳税信用年度评价中按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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