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0:54:1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2〕6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2〕65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2〕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1.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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