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0:51:2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7〕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7〕4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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