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0:51:1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7〕5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我区《普通发票防伪品订购结算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我区《普通发票防伪品订购结算制度》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7〕5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保证发票防伪品款项的及时结算,现将《普通发票防伪品订购结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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