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0:51:0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1997〕10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7〕10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9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1997〕10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