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7〕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7〕4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国税发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提及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由区局在近期内统一印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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