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0:46:24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4]4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4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4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4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4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






附件:
财关税〔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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