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号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自治区、直辖市)省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和新增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起,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92号)规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
2.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附件1:
http://www.tax100.com/szzsk/UserFiles/Image/datx/sfmb/1DC8BE6D-P786.jpg
附件2:
http://www.tax100.com/szzsk/UserFiles/Image/datx/sfmb/1DC8BE6D-P78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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