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现将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5年8月11日 6%税率一锤定音!快递服务增值税新规出台:税务成本降了,刷单问题或得到缓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赵雯琪 每经编辑:张益铭
时间:2025-08-12
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公告明确,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统一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打破了此前的模糊地带,在快递行业激起波澜,预计将对行业规范和竞争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当日晚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现场采访多位快递行业资深人士了解到,此前快递服务增值税为6%,但是因为规定存在“模糊地带”,有些情况下快递服务跨区域的运输环节按9%税率征收,如今在新的规定下,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统一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即适用税率为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快递公司的税务成本。
8月12日,快递专家赵小敏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上述公告意味着快递行业的税收规则正在进一步规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个部门直接发布说明发文单位级别已到顶格,快递行业进入税收的强监管时代,整个快递行业将朝着高质量、持续健康的方向发展。
规定更加清晰、规范,快递公司税务成本或进一步降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对快递企业、快递服务、快递末端网点等概念进行了清晰界定。
公告提到,快递企业需是在境内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及其备案的分支机构和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服务则指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的业务活动,但不包含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这些明确规定,使得快递行业的税务征收更加规范,为行业竞争提供了更公平的环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特定规定外税率为6%。
多位快递行业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在长期实践中,快递服务通常被视为一种服务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如果快递公司提供的是包含交通运输服务的综合服务,且交通运输服务部分可以明确区分并单独计费,那么该部分服务在一些情况下按照9%的税率缴税。
公告提到,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也就意味着,未来快递企业将统一按照6%缴纳增值税,快递公司的增值税税收规则和界定更加规范,且企业的税务成本也进一步降低。
此外,公告也对网络货运平台的税收情况进行规范。公告提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刷单问题或得到缓解
长期以来,快递行业因为服务流程较长,税收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今两大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对外释放了哪些信号?
赵小敏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多部门联动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管,要求快递网点规范经营,那些存在不规范管理、数据漏洞、用人不规范等问题的网点,若不及时整改,将面临巨大经营压力。
在他看来,此前快递行业的税收有一定的灰色地带,存在交税不规范的情况,在新公告要求下,快递企业刷单问题或将得到缓解,因为税收链条统一,堵塞了快递公司此前刷单却不交税等方面的漏洞。
赵小敏同时提到,行业中大部分快递企业为上市公司,在新的税收规定的规范下,未来证券交易所不可避免也会在信息披露上提出更严苛要求,或将税收问题与财务报表关联,企业若不规范,可能涉及财务虚假陈述或信息披露不完整,从而侵犯投资者利益。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新的增值税政策促使快递企业更加注重合规经营和服务质量提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单纯依靠低价竞争的模式将逐渐被淘汰,这也将加速行业整合和快递业落后产能的出清。”赵小敏表示。 快递业增值税新规解读
来源:税屋
作者:魏志标
时间:2025-08-12
8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自发布之日实施,新规对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业务的增值税适用,以及对从事网络货运业务相关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和条件予以明确。具体解读如下: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1、快递企业范围,包括三类:(1)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2)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3)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快递末端网点。
2、快递服务范围,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
3、关于“收派服务”,根据财税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收派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下的物流辅助业,具体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分属: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7)收派服务。
4、增值税税率,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收派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5、需要注意的是,物流辅助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下的平行项目,涉及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9%的税率。
二、对从事网络货运业务相关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和条件予以明确。
1、适用对象为网络货运企业。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包括原交通运输部试点企业以及非试点企业,均可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需要注意的是,新规以及原《办法》均指出,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行为。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且是已完成的运输服务。此外,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新规对于“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具有溯及力。
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基本原则,在税收领域,有限溯及并不少见,新规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2、新规对于“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具有溯及力,何为“已发生未处理”?一般理解为公告生效前已发生但尚未进入行政或司法程序的事项。
3、“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何为“已处理”?一般理解为已通过行政决定、司法判决等程序终结的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实务中,对于“已发生未处理”、“已处理”的具体判断,会因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理解差异等,很容易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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