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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 | 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
  第一条 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  第四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全国范围内无正常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在本市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下限,不高于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缴存住房公积金。首次缴存年月为协议中约定的年月,不得追溯补缴。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一类银行结算账户,按约定存入足额款项,保证银行结算账户状态正常。  缴存采取定期扣划方式,扣划后的资金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年度内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当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停缴。停缴后,重新具备正常缴存条件的,可以办理恢复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协议约定的缴存条件的,应当办理停缴、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6个月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符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本市提取政策规定的提取条件;  (二)根据协议缴存的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和协议的约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除应当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本市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可以根据本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及其累计缴存时间综合确定。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的计算方式,并在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贷款额度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应当将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担保费用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应当履行缴存义务。未履行缴存义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在协议范围内作相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灵活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本办法执行。  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外国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五年四月十日

繁星追梦 发表于 前天 16:30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问答
发布日期:2025-04-28
原文链接:https://m.shgjj.com/html/2025lhjy/227829.html

  一、本市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但这一就业群体中不少人尚未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为让他们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在沪安居乐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二、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如个体工商户及雇员、自由职业者、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家政服务人员、零工劳动者等,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只要在全国范围内无正常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论是本市户籍人员,还是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三、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目前可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开立一类银行结算账户后,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完成签约后,市公积金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在本市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签约时,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缴存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其选定的缴存方式定期从签约扣款账户中扣取相应资金,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和调整?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由个人自主确定。其中,缴存基数应不低于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下限,不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2024年度为例,月缴存额最低为270元,最高为8860元。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收入变化,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未主动调整的,如原缴存基数符合当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可以继续沿用;如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缴存基数上下限自动调整,灵活就业人员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利息?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目前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为1.5%。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否抵扣个人所得税?
  答:按国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七、灵活就业人员签约后如发生不能正常缴存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正常缴存的,可以申请停缴。停缴后,重新具备正常缴存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缴存。

  八、哪些情形下,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提取条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购房、租房、偿还购房贷款等,享受与单位在职职工相同提取权益。此外,也可以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本人灵活就业缴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九、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满足下列条件:
  1.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由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人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本市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
  3.符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般贷款条件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十、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需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3.不高于按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4.不高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存时间与本市个人或者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其中,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首付款资金规定比例、还款能力计算公式、个人和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与本市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人员一致。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如何计算?
  答:灵活就业人员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的计算方式为:本市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累计缴存时间系数(见下表);两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为两人的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相加。
  例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4%,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且申请贷款前60个月内累计缴存满2年未满3年的,则其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4万元(80×0.8);其与一个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人员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且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人员在本市正常缴存补充公积金,则其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144万元(64万+80万)。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什么不同?
  答: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采取保证担保的方式,由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作为贷款所购住房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担保费用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无需借款申请人支付。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回户籍地购房,是否可以使用上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答:在上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回户籍地购房,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资金。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各城市的贷款政策存在差异,如需在户籍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建议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

  十四、灵活就业人员离开本市,如何处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去外省市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

  十五、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后,按原《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规定自愿缴存公积金的人员,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签约?
  答: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后,原自愿缴存公积金的人员无需重新办理签约,原缴存方式继续有效。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条件、贷款额度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原自愿缴存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提取。

  十六、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哪些渠道?
  答:缴存、提取业务,可以通过“随申办”线上办理,也可至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线下办理。
  公积金贷款业务,可以向本市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网点申请。其中纯公积金贷款向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各区设立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组合贷款向各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网点申请办理。

繁星追梦 发表于 前天 16:44

《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印发 不设户籍限制
  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会了解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悉,《实施办法》和原《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相比,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在本市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根据“新政”,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更加灵活。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选择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2024年度缴存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最低为270元,最高为8860元。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缴存。缴存采用从个人银行卡定期扣款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因收入发生变化不能正常缴存的,可以办理停缴。停缴后重新具备缴存条件的,可以随时恢复缴存。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六方面:
  一、自愿参加。年满 16 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在本市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二、缴存灵活。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选择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2024年度缴存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最低为 270元,最高为 8860元。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缴存。缴存采用从个人银行卡定期扣款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因收入发生变化不能正常缴存的,可以办理停缴。停缴后重新具备缴存条件的,可以随时恢复缴存。
  三、账户转移方便。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到外省市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将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省市。
  四、提取自由。灵活就业人员除因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退休等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也可以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享受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本市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灵活就业人员属于多子女家庭且购买首套住房的,还可以享受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政策支持。
  六、权益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目前的利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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