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国税所字〔1997〕5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59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二级分行、计划单列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分会、交通银行包头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国税、地税、财政、国库、银行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勾通信息,共同做为申报纳税工作,做为纳税人开放“专用存款帐户”和金融机构专住。办税服务厅等工作,切实推动申报纳税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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