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25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及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一、对3件税务部门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8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19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xls 2.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3.部分条款废止和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5-03-24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39150/content.html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为方便税务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进一步提高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工作的透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现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3件,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68件,部分条款废止和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19件。上述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应税收征管实践或已被新规定替代,决定宣布废止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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