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3-5 16:31:53

一文了解“反向开票”究竟是个啥

一文了解“反向开票”究竟是个啥  
  来源:江苏税务  时间:2024-04-13
  不少朋友问“反向开票”究竟是什么?适用于哪些情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一起来了解!
  反向开票”具体指什么?是一种新的开票方式吗?  一般情况下,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发票,即常见的“正向开票”;所谓“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  “反向开票”并不是一个新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
  目前已允许的“反向开票”情形有哪些?  1. 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企业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2. 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 国家电网公司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用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允许国家电网所属企业直接向发电用户开具普通发票。  4. 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指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为什么要实行“反向开票”?  上述情形中销售方均为“自然人”,由于不少自然人不愿意花费精力去税务部门办理代开发票,导致购买方企业常常难以获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当企业无法取得自然人销售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势必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对企业的发展不利。    “反向开票”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 符合条件的收购企业需要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归类登记,并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反向开票”。  2. 在进行“反向开票”前,收购方应与销售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销售方同意由收购方开具发票,并了解开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正确填写发票内容、选择正确的发票类型等,确保每张发票都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3. 必须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 在开具发票时要注意留存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合同备案材料等。  5. 加强采购全过程管理,包括签订书面采购协议,完整保存自然人身份信息资料,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汇款,避免现金交易,确保每笔“反向发票”的开具都有据可查。
【相关政策】
[*]发票管理办法
[*]国发〔2024〕7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3-5 16:52:53

由反向开票的“双刃性”说开去
  来源:金杜研究院
  作者:段桃 刘响 张丹
  时间:2024-03-26

  近日,国务院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提出鼓励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以及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的发展,明确要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并提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相关表述引起了税务业界的热烈讨论。
  反向开票其实并非从无到有的新鲜事,《发票管理办法》早有明确,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其中“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为反向开票。
  实践中,涉及反向开票的典型行业及领域主要包括:农产品收购、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废旧物资回收、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等。由于上述业务中销售方多是零散的自然人,业务规模小,使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销售方未必能完全配合购买方取得发票,造成收购环节取得发票困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反向开票方式能有效解决购买方的发票需求,避免相关纳税人因无法取得发票而承担额外税务损失,但反向开票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正是由于购买方可以自开自抵、自开自扣的方式,很容易引发虚开发票的问题。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可以反向开票,但曾经广泛使用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于2008年被叫停使用,很难说与虚开发票严重的乱象完全无关。
  这里便涉及到促进行业发展与加强税务监管的平衡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及行业需要,可以适当放开或收紧反向开票的适用,但不管如何取舍,完全不应出现的情况是宏观政策或上位文件允许、支持反向开票,但实际监管过程中人为收紧执法口径、限制反向开票,尤其是不同省市、地区之间口径不一致,将客观上导致行业内、区域间的不公平。

  我们在此以一实际案件为例,来说明相关执法口径的偏颇以及对纳税人的影响:

  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日常从农户处收购农林剩余物作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A公司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
  根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40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A公司历史期间一直采用反向开票的方式,以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凭证,也成功取得了相关期间的退税款。但A公司2022年某月的退税申请在税务系统内显示“审核未通过”,税务机关提出A公司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申请即征即退的凭证不符合40号公告的规定,暂不予退税。

  主要观点
  通过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我们认为A公司反向开票符合相关规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作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凭证,主要论证角度如下:
  1.现行规定并未禁止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凭证
  2022年3月1日之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的主要规定为《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78号文并未对收购方取得的发票种类做出明确规定,换言之,只要是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满足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条件。
  自2022年3月1日起,40号公告开始生效执行,相关规定中要求收购方取得“增值税发票”,该表述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农产品收购发票本身也属于增值税发票的一种,加之40号公告也并未明确禁止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因此A公司沿用之前的做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凭证并无不当。

  2.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应该允许其作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凭证。

  3.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凭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实际情况
  A公司主要从农户处收购原材料进行综合利用,由于农户多为散户,由农户向A公司开具发票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实操难度很大,A公司反向开票,以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及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凭证符合该行业的实际情况。在相关业务真实发生且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况下,A公司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条件。
  经过积极沟通和争取,最终税务机关认可了以上观点,允许相关所属期纳税人以反向开票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A公司成功取得了相关期间的退税款。

  我们的观察和理解
  反向开票有效解决了相关行业收购环节的发票需求,也有助于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大量代开发票的压力,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应得到税务机关的正视和充分肯定。反向开票的适用,并非代表放松税务监管,打击虚开发票等乱象反而是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不可缺少的保障;但税务监管过程中掌握的执法口径,不宜客观上对反向开票构成完全限制,从而使鼓励行业发展的政策预期落空。我们期待反向开票的适用在政策和实践方面都能够体现“平衡的艺术”…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3-5 16:58:47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问题(新华财经采访实录)
  来源:华税
  作者:刘天永律师
  时间:2024-04-11

  编者按:再生资源行业的有序运转对于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源头发票”缺失问题始终困扰再生资源行业企业,为弥补增值税进项缺口、取得合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部分企业通过改变业务模式、寻求第三方代开甚至购买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诸多涉税风险。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明确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华税长期以来持续关注再生资源领域的税收问题与企业涉税风险,就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问题,华税主任刘天永律师接受新华财经的采访,分析再生资源行业源头发票困境的成因,并进一步解析“反向开票”的原理及情形,全文内容如下。

  【新华解读】4月底前实现“反向开票”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源头票”寻求最优解
  新华财经北京4月10日电(记者董道勇)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明确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并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让持续开展出售报废产品业务的自然人也能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征政策。
  业内人士表示,再生资源回收是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环节,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源头发票”缺失导致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较重,不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税务部门及时落实,明确“反向开票”实施要点,并允许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抵扣其缴纳的进项税额,为解决资源回收企业“源头票”问题寻求最优解。

  “源头发票”缺失不利于再生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一环,在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背景下,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但“源头票”缺失问题一直掣肘再生资源行业发展。
  记者采访了解到,再生资源(如废铜、废铁等)采购环节,产废企业或个人销售货物时,大多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而导致后续回收企业向用废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时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且企业所得税无发票凭证进行成本扣除,无形中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缓解了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的问题,但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并未明确。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税务师刘天永表示,在废旧物资采购环节,大部分废旧物资掌握在散户手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散户采购废旧物资时通常无法取得发票,在开票链条断裂的情况下,回收企业向用废企业销售归集的废旧物资只能全额纳税。基于此行业困境,自1994年至2008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在不同阶段享受先征后返、免税等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源头发票”缺失问题一直掣肘行业发展。

  “反向开票”解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第一张票问题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提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何为“反向开票”?
  记者了解到,一般情况下,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为常见的“正向开票”;所谓“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
  事实上,“反向开票”并非新生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目前,我国已允许“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企业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情形“反向开票”。
  刘天永表示,根据反向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反向开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具有抵扣进项税额功能,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另一类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功能,主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及财务核算凭证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国家税务总局座谈会对“反向开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问题有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表示,对于“反向开票”,应既允许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允许反向开具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若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其反向开具的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可以抵扣其缴纳的进项税额。
  胡静林表示,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让持续开展出售报废产品业务的自然人也能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征政策。
  “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又给了资源回收企业一种新的选择路径,帮助资源回收企业更加便捷地取得从自然人处购进所需的发票。实行‘反向开票’措施后,考虑到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大多属于持续经营,我们拟明确其可以按规定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超过10万元的,还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政策。”胡静林说。
  对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持积极乐观态度,并对政策充满期待。4月8日,上市公司格林美在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代表了国家最高决策层的意见。此次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目标明确,推动循环经济迈向新局面,将产生万亿级的大市场,展示良好的循环回收产业前景,带来万亿级的回收市场规模。其中提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可以有效解决正规企业税负过高的难题,大大降低企业税负,极大帮助企业的效益提升。

  持续打击利用“反向开票”进行虚开骗税违法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反向开票”虽然可以简化交易流程、提高效率,并解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第一张票问题,但由于“反向开票”政策较为特殊,其中可能存在的虚开骗税风险也需加强防范。
  税务总局表示,为推动政策落实落细,税务部门将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筛选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加强宣传辅导服务,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以税收政策的运行通畅、服务措施的持续优化、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大幅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胡静林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跟踪监测分析各地区、各税种、各行业的政策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全力以赴确保各项新老政策措施都能尽快尽好落地落细。
  同时,对不法分子利用“反向开票”以及地方违规招商引资造成的“政策洼地”进行虚开骗税的违法行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等8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作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震慑。对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加大处理力度并追究相应责任,着力维护法治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循环。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3-6 15:12:08

“反向开票”的税务风险几何?应借鉴农产品收购发票经验教训
  来源:华税
  作者:刘天永律师
  时间:2024-04-15

  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9日在“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上提出,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并提出:“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上述座谈会的消息准确,则再生资源反向开票是否将兼有增值税抵扣和税前扣除的双重功能,从而实现与当下农产品收购发票类似的制度设计?
  然而,进步与疑虑并存。近年来,农产品虚开骗税案件屡禁不止,农产品收购行业风险居高不下。则再生资源行业如果实施类似的制度,其或将面临类似的税务风险。为防患于未然,本文从农产品收购的实践出发,预测反向开票可能带来的风险点,以抛砖引玉,供广大企业参考。

  一、再生资源行业“反向开票”,是否会借鉴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
  “反向开票”指的是由购买方向销售方开具发票,主要应用在销售者方以自然人居多,收购方无法从自然人手中获取发票的领域。在具体实践中,“反向开票”所涉及的典型行业及领域主要包括农产品收购领域、汽车销售企业向个人购进二手车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用户处购买电力产品。
  在农产品收购领域,由于农产品生产的广泛性、分散性,农户众多,客观上不可能要求其成立个体户或者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因此,目前农产品收购政策要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免税;收购企业直接从农户采购农产品的,可以自填自抵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业合作社对外销售的,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对于再生资源行业而言,其与农产品收购领域相似性较高:
  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免税。与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具有相似性;
  2、销售废旧物资、二手货物的主体,系广大自然人。这同样与农户相似,具有数量多、每笔交易金额小、业务开展分散的特点。这些自然人销售方欠缺主动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意识,客观上也难以要求自然人销售二手货物都去代开发票。
  因此,历史上废旧物资行业曾实施过“废旧物资发票”,与农产品收购发票均具有增值税抵扣功能,只是于2008年被废止。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再生资源行业“反向开票”具有抵扣功能,可能借鉴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甚至完全复制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与领购征管模式。这对于长期以来缺少“源头发票”的回收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重大利好。
  但令人忧虑的是,自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实施以来,农产品虚开骗税案件屡屡爆发,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扰乱了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因此,再生资源企业应提前关注农产品涉税风险及其成因,提前加以防范,实现持续长久发展,避免被追究税收违法行政责任,甚至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为此,本文对近期爆发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案例予以汇总。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屡涉虚开骗税——反向开票风险居高不下
  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四小票”中唯一现存的发票,是目前唯一一个具有增值税抵扣功能的“反向开票”的发票,因此,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监管也是最严格的。国家税务总局曾在新闻发布会中明确指出,要重点关注农产品虚开高发行业,集中力量查处,而且在此前“两高”发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亦指出农产品等行业仍是虚开骗税犯罪高发领域,强调加强打击力度。尽管如此,农产品虚开骗税案件仍然屡禁不止,近年来,各地爆发多起大案要案。
  (一)云南省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亿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案披露,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警税联合查处一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云南某农业公司利用农户身份信息,虚购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458份,金额合计2亿元。
  (二)审计部门披露某医药公司虚构中药材交易虚开发票16.8亿
  审计部门在审计某社会保障项目中,通过了解医药经销行业的特点,数据比对,核查企业“三流”情况,实地核查农户身份及当地中药种植情况,发现某医药公司通过虚构中药材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6.8亿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损失。
  (三)福建省某贸易公司茶叶采购环节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福建省税务局向某贸易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载明,A公司在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让某茶叶公司等9家公司为其虚开品名为“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9亿元。而茶叶作为农产品的一种,本案追溯到源头企业大概率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四)天津某生物公司利用农产品发票骗取出口退税850余万元
  据天津市税务局税务新闻报道,天津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天津某生物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类发票,“低值高报”申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50.31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小结:收购发票为何屡涉虚开骗税风险?
  通过上述案件不难看出,即便是在国家严厉打击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虚开骗税行为的背景下,相关案件仍然处于高发态势。因此,有必要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屡陷涉税风险的原因进行分析,尤其是总结出针对反向开票的症结、要点,方能瞄准箭靶,找到症结所在,给予再生资源行业“反向开票”警示。

  三、反向开票为何屡涉虚开骗税?——以农产品收购为例
  (一)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自开自抵”的特点进行虚开
  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自开自抵”的特点,这为不法分子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提供了便利。目前,收购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填写选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然后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自行抵扣进项税额及税前成本扣除。
  然而,自开自抵的特点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在没有真实向农户采购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农户身份等信息,肆意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牟取不当的税收利益。
  类似的,如果再生资源行业实施自开自抵的“反向开票”制度,笔者预测其填开发票的难度可能较农产品有所提高,但应当还是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代为填写销售方的个人信息。如果这样的话,配套的监管制度如未能跟进,可能导致发票虚开的风险提高。
  (二)收购发票“不得跨区开具”与市场实践脱节
  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还存在一类“有货虚开”,或者“代开型虚开”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收购企业有真实货物采购,但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开的区域限制,导致出现了不合规的开票现象。具体而言:
  首先,为了加强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存在区域限制,即使一些省份将农产品发票的使用范围扩展到了本省级行政区域内,但农产品收购发票仍禁止跨省使用,给企业收购外省农产品带来了困难。
  随着市场商品经济的发展,单个、少量农产品已经无法满足企业进一步深加工产品的需要,同时,某项交易行为亦不再局限于某个交易场所,跨省采购实为常态。此外,由于我国小农户数量占农业经营主体的98%以上,企业在客观上挨家挨户从每个农户收手中收购农产品并逐一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因此,出现了大量中介、大户等“中间商”。
  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企业一方面委托跨省份的农产品收购大户、代理商、中间商采购农产品,另一方面,收集本地农户信息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进行抵扣,从而导致出现发票和实际交易不匹配,爆发虚开风险。在税务、公安办案过程中,农户因将农产品销售给大户、中间商等,可能不知晓企业的存在,进而称没有销售给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从而被定性为虚开。
  目前,尚不清楚再生资源的“反向开票”是否具有区域限制。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因此,笔者预测,再生资源的反向开票,有一定概率不得跨省开具,从而造成回收企业“全国收购”,却只能一处开票的问题。
  (三)多层交易架构不能防范收购风险的传导
  对于农产品加工、外贸企业而言,面临越来越高的虚开风险,开始建立“防火墙”,通过在交易前端搭建贸易链条的方式,防范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骗税风险。但是,虽然增加了交易环节,为了节省运输、仓储、人力成本,提高商业效率,又往往会采取指示交付的方式,让农户直接将农产品运输送至其生产加工地。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往往因为中间环节的企业不参与农产品的占有,进而质疑该中业务模式的合理性,甚至对中间交易环节的真实性作出全盘否定,认定交易链条所有的企业开具、接受发票均构成虚开。如果收购发票也被定性为虚开,则终端的农产品加工、外贸企业易被牵连。
  在再生资源领域,这种“散户-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贸易企业-用废企业”的链条更是十分常见,实践中也已经爆发过类似的虚开案例,因此,上述收购发票的风险也会爆发并传导,并导致一个持续的风险爆发。

  四、“反向开票”下,企业应如何防范税务风险?
  无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来说,还是对于将来适用“反向开票”制度的再生资源企业而言,做好税务合规仍是其长久经营的必杀技。
  (一)加强关于“反向开票”政策的学习,提高税务合规意识
  就农产品收购发票政策而言,各地税务机关的政策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应当加强了解并遵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于不应当开具发票的情形,避免以虚假的农户信息填开发票。
  未来,再生资源行业或仿照农产品发票政策管理其“反向开票”,再生资源企业亦应当及时学习关于开票的政策规定,依法填开发票,做到合规经营。此外,在经营过程中,还应注意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业务资料的保存。
  (二)坚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留存业务真实性的材料
  为规避虚开风险,企业在开展收购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交易都是真实发生的,不存在虚构或夸大交易的情况。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收购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留存业务真实性的材料,是保障收购业务真实性的重要手段。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据、运输资料、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支付资料等)、验收单、照片等,它们共同构成了收购业务的完整证据链。通过妥善保存这些材料,企业可以在需要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从而有效规避虚开发票等风险。
  (三)聘请税务专业人士做好前中后的防范与应对
  事实上,一对一、点对点的业务交易确实无法与当前经济发展相契合。搭建合理且合法的交易架构模式,避免被办案机关所否定,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因此,企业有必要在事前就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搭建合理、合法业务模式,以此隔离税务风险。
  同时,税务专业人员对“反向开票”制度了解较多,经验亦较为丰富,因此,在具体业务开展中,也可请求税务人士指导。最后,一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是未来再生资源行业“反向开票”涉嫌虚开骗税,受到税务稽查或公安立案侦查的,更应及时聘请税务律师介入,税务律师能够根据行业的现状及企业的业务模式,辅助企业整理业务材料,并结合税法及刑法的规定,从货物真实性、国家税款损失等方面,帮助企业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及时将风险化解。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3-6 15:50:04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4-0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原文链接:http://shanxi.chinatax.gov.cn/web/detail/sx-11400-548-1794130

  一、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从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反向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二、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答:5号公告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三、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出售者”?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四、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五、出售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六、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通“反向开票”功能?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七、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反向开具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八、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应当对应选择哪一类商品编码?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九、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调整“反向开票”的发票额度?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十一、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凭借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十二、政策出台后,原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十三、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十四、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出售者代办税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直接向出售者“反向开票”并代办税费事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十六、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十七、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十八、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于“反向开票”次月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十九、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对应的销售额,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二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保存哪些资料?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二十二、根据政策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对“反向开票”业务负有哪些责任?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3-6 15:55:10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即问即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4-05-30

  1.我公司符合资源回收“反向开票”政策条件,2024年4月29日已申请并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4月28日,我公司从自然人处收购一批报废产品,货款付讫、交易完成,请问该笔业务可以适用政策反向开具发票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按照5号公告规定,资源回收“反向开票”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即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所对应的业务,应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4月29日及以后发生的业务,不允许补开此前业务对应的发票。你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从自然人处收购报废产品,货款付讫、交易完成,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4月29日之前,因此该笔业务按规定不能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开具发票。

  2.2024年5月,我作为自然人向某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一辆报废高档汽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请问我能否享受“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根据5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因此,您作为自然人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您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资源回收企业向您“反向开票”,同时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享受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3.我在2024年4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废旧物资”,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5月,我以个体工商户名义销售报废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万元,并向客户自行开具了发票;同月,我又以自然人名义向某资源回收企业销售了一批报废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该资源回收企业就这笔业务向我反向开具发票?
  答:不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您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废旧物资”,您从事的销售收购报废产品的业务,应全部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销售,并开具发票。

  4.我是一名废品收购站的员工,该废品收购站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近期,废品收购站从自然人处购进一批报废产品,但该自然人不同意“反向开票”,收购站负责人与我沟通使用我的身份证进行“反向开票”,请问这样操作符合规定吗?
  答:不符合。根据5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十八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您所在废品收购站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针对该笔报废产品收购业务,未就“反向开票”事项征得出售者同意的,不得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更不得利用员工信息进行虚假“反向开票”,否则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5.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申请适用“反向开票”政策。请问在实行“反向开票”过程中,应留存备查哪些证明材料,必须包括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吗?
  答:根据5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因此,你公司在实行“反向开票”过程中,应留存备查上述证明材料。如你公司现行管理机制已涵盖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可自行作为补充资料留存,但不做强制要求。

  6.我是一个尚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为200万元。我发现之前有一笔报废产品销售业务,已经由资源回收企业向我“反向开票”,但近日这笔业务发生了销货退回,对应金额为50万元,请问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对这笔业务做红冲处理?在红冲后,我名下200万元的“反向开票”金额记录是否也可以相应调减?
  答: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因此,资源回收企业向您“反向开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可以由对应的资源回收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税务信息系统的设置规则,系统内您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金额将作相应调减,并在此基础上继续累加计算,您可在未达限额前继续适用“反向开票”政策。

  7.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请问我公司为出售者代办附加税费能否适用现行减免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因此,你公司为出售者代办附加税费,可适用现行减免税政策。

  8.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请问我公司与出售者双方签订的买卖废钢铁、废家电等报废产品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印花税应税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因此,你公司与出售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3-6 16:07:22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时间:2024-04-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今年2月2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作出部署。3月7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税务总局闻令即动,立即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和企业及基层税务部门意见建议,完善业务制度、细化操作办法、优化信息系统、制发公告文件,迅速推进政策措施落地。最新出台的《公告》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范围、明抵扣、明优惠、增便利、增规范、增效率”六个方面:
       ——明范围。《公告》明确了实行“反向开票”的开受票方范围。开票方为资源回收企业,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实行“反向开票”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回收行业的资质,同时还需要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受票方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明抵扣。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畅通,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从而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使资源回收行业的税费政策运行更加顺畅。
       ——明优惠。为更好落实“反向开票”措施,《公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明确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一是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多数属于持续经营,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税费后也实现了按期纳税。为落实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二是给目前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一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公告》允许纳税人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给了纳税人又一次选择权,便于纳税人在实施“反向开票”后,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三是做好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制定出台《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时,为避免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怠于取得发票而带来上游环节偷逃税款漏洞,明确要求“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后才能享受优惠。实行“反向开票”后,部分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资源回收企业,也可适用“反向开票”。为保障这部分纳税人充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公告》明确,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增便利。《公告》充分考虑了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向开票”的便利性。对于资源回收企业而言:一是各类票种均可开具。资源回收企业既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数电票)反向开票,也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票)反向开票,无需更换当前的开票系统。二是商品编码单独设置。税务部门专门设置了“报废产品”类编码,覆盖“废钢铁”“废塑料”等十大主要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可适用。三是开票额度因需调整。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进、销都需要开具发票,原有的发票开具额度需求有所提高。对此,《公告》允许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对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而言,此前按照规定,销售报废产品需要按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税费,实行“反向开票”后,《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有效减轻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除上述措施外,《公告》还明确,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资源回收企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获得感将持续增强。
       ——增规范。实行“反向开票”,通过税收政策的规范适用、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更加有效地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一方面,降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经营风险。此前,我国从事报废产品回收业务的自然人往往不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不为购买方开具(或代开)发票、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实施“反向开票”后,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其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缴纳,在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从事回收业务自然人的税收和经营风险;从长期来看,前端收废环节的“阳光化”经营,还将进一步助推销废、用废等后端环节“去风险”,从而促进整个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规范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规范资源回收企业行为降低虚开发票风险。《公告》对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提出了建立收购台账、对回收业务真实性负责、严格进行税前扣除管理等要求,并在税费政策执行标准和口径方面做到规范统一,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严防不法分子投机钻营,支持合规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增效率。为最快速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尽快释放政策效应、回应社会预期、满足资源回收企业开票需要,《公告》明确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税务职能作用,加力落实落细实施“反向开票”各项工作任务,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一是着力实现政策运行更加顺畅。密切跟进“反向开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时收集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优化征管系统和操作流程,让纳税人更有获得感,为扎实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
       二是着力确保税费服务更加便利。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筛选符合资源回收行业“反向开票”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点对点”及时推送所涉及的政策规定,并进行专项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为扎实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效能”。
       三是着力促进行业秩序更加规范。一方面,营造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环境。税务部门主动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着力强化协同管理和精准服务,努力以税收政策的运行畅通、服务措施的持续优化、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进一步为相关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营造法治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针对“反向开票”的税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分析各地区政策落实情况,对不法分子利用“反向开票”进行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露头就打,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守法企业更好发展,促进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循环,为扎实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优环境”。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3-6 16:13:00

“反向开票”政策落地,再生资源企业应关注的八大要点
  来源:华税
  时间:2024-04-29

  编者按:再生资源回收是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环节,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发文提出要推动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提出了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完善税收政策支持。长期以来,“源头发票”缺失问题一直掣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发展,基于前述政策导向与行业困境,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就“反向开票”政策的开受票方范围、开票要求、发票功能及税费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资源回收环节的“反向开票”涉及到出售者的税费缴纳问题及回收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正确理解各主体在“反向开票”业务中的要求和责任、“反向开票”对回收业务的影响,对于提高业务合规程度、规避和防范涉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5号公告所规定的“反向开票”基本政策为: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即“反向开票”)。本文基于实践中再生资源行业的常见业务模式,就“反向开票”政策的适用总结需要关注的八个要点,供读者参考。

  01、要点一:个体户向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不适用“反向开票”
  5号公告所指的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包括两类,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二是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对于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
  即销售主体是自然人的,回收企业才可以“反向开票”,5号公告所规定的“出售者”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销售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铁、废塑料瓶、废纸等废品的城乡居民个人,该类自然人是报废产品产生的源头;另一类是拾荒者、回收个人,这些自然人从个人或产废企业处收购报废产品进行归集、销售。
  一直以来,相当部分的回收企业是从个体户处收购报废产品,对此,回收企业能否“反向开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进一步规定,“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因此,在税法语境下,个体户并不属于自然人,则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个体户不属于“出售者”的范畴,回收企业自个体户处收购报废产品,不能适用“反向开票”。

  02、要点二:回收企业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反向开票”
  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可以“反向开票”的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回收企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申请“反向开票”,一是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二是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登记备案: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取得符合符合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3)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一)回收企业需保存购销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
  在经营业务真实性上,根据5号公告第十七条的规定,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
  在上述资料中,回收企业通常难以获取运输凭证。实践中,报废产品一般由出售者自行运输,所约定的结算价格也已包含运输费用,出售者自行运输或找个体司机、车队运输,都难以向回收企业开具运输发票,回收企业可以留存车辆信息(司机姓名、车牌号、驾驶证、行驶证等)、拍摄运输车辆照片、保存运输费用支付凭证等等,以佐证收购业务及运输的真实发生。另外,5号公告还要求回收企业保存转账支付记录,回收企业在向出售者支付货款时,应当避免现金支付,并留存好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支付记录等。
  (二)应根据从事的回收类型按要求申领对应的经营资质
  对于经营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申领对回收企业有较为严格的场地、技术及工艺等方面的要求,从事该类报废产品收购的回收企业应当关注相关政策要求;实践中,较多的是通过工商登记取得回收经营资质的回收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03、要点三:回收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调整发票额度
  5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
  实践中,考虑到企业实际回收的货物品类不一、出售者数量庞大、货物购销具有持续性等原因,回收企业对发票份数和额度的需求不同。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因此,回收企业可以根据日常经营中回收的报废产品种类、出售者的数量及交易量、每笔交易金额及全年交易额合理申请调整原有的发票额度,避免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不足影响发票的开具。此外,《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回收企业应当正确把握发票开具的时限,避免提前开票或过度延后开票,注意发票开具时点的规范性。

  04、要点四:反向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原则才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实践中,税企通常在真实性及关联性上产生争议。真实性是指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够反映收购业务真实性,且因收购所产生的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关联性是指反向开具的发票与其反映的收购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允许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但因未回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实践中部分回收企业对40号公告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顾虑。在“反向开票”政策落地后,回收企业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配合“反向开票”政策,在缓解增值税税负的同时解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05、要点五: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或3%进行增值税抵扣
  5号公告第八条基于回收企业不同的计税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反向开票”票种: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同时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此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具体是多少,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对于月销售额小于十万元的出售者,若出售者放弃免税的,回收企业可以反向开具征收率为1%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对于月销售额超过十万元的出售者,回收企业可以开具1%或3%(出售者放弃减按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据此规定,选择适用“反向开票”的回收企业,在发生收购业务时可以取得1%或3%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而对外销售时应当按照增值税税率13%开具发票。则回收企业从出售者处采购面临较重的增值税税负。
  例如,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6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202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A公司选择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税额2万元。则A公司在计算2024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按规定抵扣上述进项税额2万元。A公司对外销售该批废塑料,应当按照13%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抵扣2万元(其他抵扣不计算)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

  06、要点六:产废企业直接销售报废产品应当自行开票,利用自然人销售、隐匿收入将面临较大的监管风险
  5号公告规定,报废产品指的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即适用于“反向开票”的报废产品可以来源于工业生产产废,也可以来源于居民日常生活产废。由5号公告第六条“反向开票”的“报废产品”类编码及附件2可以看到,报废产品的品类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等等。
  长期以来废旧物资收购源头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的因素之一即为产废企业不带票销售边角废料。以废钢铁为例,《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2023)》显示,我国废钢铁主要来源于大中型钢铁企业。若钢铁企业直接向回收企业销售废钢材,需要自行向回收企业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此种类型不属于“反向开票”的适用范围。而实践中,部分钢铁企业或出于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等目的,并未将废钢铁直接销售给回收企业,而是不带票销售给自然人、个体回收站等散户,而散户自身销售也不带票,自然不会要求钢铁企业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在源头即已断裂。在“反向开票”政策出台后,此种“钢铁企业—出售者—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的业务流程或将变成——

  5号公告“废钢铁”品类下的具体编码包括“制造性废钢铁”,指的是使用钢材制造终端使用商品的边角余料,则来源于钢铁企业的边角余料属于“反向开票”的报废产品类型。在“钢铁企业—出售者—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的链条下,出售者自钢铁企业处收购废钢铁,回收企业向出售者购买其收购的废钢铁可以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在“反向开票”政策下,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需要就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则出售者需要出具相关收购付款凭证作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成本费用扣除依据,以往产废企业向个人销售边角废料隐匿收入的做法将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07、要点七:“反向开票”的回收企业应代办税费缴纳,未按规定办理需承担补缴责任
  (一)自然人销售普遍存在不缴、少缴税款情形
  自然人的收入因分散性、随机性等因素,长期以来是税收监管的难点与重点,在再生资源领域尤为明显——在原有的税收政策下,自然人销售废旧物资后应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税局根据代开的发票征收自然人的增值税、所得税等,但在实践中,自然人常常不带票销售废旧物资,“以票控税”的监管功能有限。自然人销售不缴、少缴税款与回收链条源头增值税链条断裂成为再生资源行业税务监管的两大难题。目前,税务机关已处理多起自然人销售废旧物资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案例,涉案个人被要求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本文展示某地税局公示的一起案件:
  经检查,2021年你以个人名义从事废钢买卖业务,经检查你个人银行账户,发现你在2021年收取销售废钢款21593281.89元(含税),其中2021年第一季度158693.10元、第二季度3099152.88元、第三季度9015040.00元、第四季度9320395.91元。你取得上述收入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存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处罚结果: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527093.08元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263546.54元。
  (二)“反向开票”要求回收企业代办税费,回收链条定价模式或将调整
  5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增值税层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此处的自然人对应到“反向开票”语境下即为出售者中的第一类“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因此,此类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第二类出售者,即“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其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个人所得税层面,5号公告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以出售者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长期处于不带票销售、不进行税费缴纳的出售者而言,“反向开票”规范了其销售业务的税费缴纳事项,由此而来的是对原有回收定价体系的冲击。对于选择适用“反向开票”的回收企业和出售者而言,其回收定价或将面临调整。
  (三)回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费将面临暂停资格、补缴税费的后果
  “反向开票”政策提出了“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缴纳代办税费的概念。销售货物的一方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一般情况下由销售方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即由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为申报缴纳: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反向开票”政策设置了增值税代办代缴制度,由“反向开票”的回收企业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并缴纳代办税费。
  回收企业应当关注此代办代缴义务,若未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将面临暂停“反向开票”资格并被追缴税费、滞纳金的风险。若回收企业已向出售者支付货款,但未扣留货款对应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则在其已实际承担税费的情况下还需补缴未按期缴纳的代办税费,并加收滞纳金,将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5号公告尚未对暂停“反向开票”资格的期限及能否恢复、如何恢复作出规定,回收企业一旦被暂停“反向开票”资格,基于此搭建的业务模式将难以继续开展,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

  08、要点八:多项政策齐下,回收业务模式调整需全面考虑
  早期,用废企业通常直接自当地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散户处进行采购,但由于散户自主纳税意愿普遍较低,不愿自行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导致用废企业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故在实践中随着回收企业先征后返、免税等优惠政策演变出“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的业务模式,用废企业通过回收企业采购废旧物资、取得相应的发票,实现增值税进项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而自《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7号)取消回收企业免税政策后,“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业务模式中的回收企业多依赖地方财政返还政策降低向用废企业开票后全额纳税的税负,用废企业取得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享受即征即退及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但今年以来,审计、税务等多部门以会议或发文的形式明确要严查地方招商引资中的违规涉税问题,江西、山西、浙江等地也陆续开展整治行动,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补贴或返还。回收企业依赖财政返还的业务模式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虚开风险容易传导至用废企业。实践中,还有用废企业自个体户处收购报废产品,但因为供货量较大、每一个体户的开票有限,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处理。
  而在5号公告下,拥有回收业务经营资质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属于5号公告规定的“回收企业”)可以直接自出售者处采购报废产品,反向开具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并可以作为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依据,将原“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的交易链条缩短为“出售者—用废企业”,规避了以往实践中对“回收企业”是否实际参与业务的怀疑,避免回收企业虚开风险的传导。但同时,5号公告要求适用“反向开票”的企业代办出售者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申报和缴纳,用废企业应在综合评估不同业务模式的成本与风险基础上,合法合规地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3-6 16:39:44

“反向开票”打通“两新”堵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孙丽娜
  时间:2024-05-24

  【新闻回放】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召开政策发布会,发布并解读“武侯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首批政策”和《武侯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成都市武侯区相关负责人表示,计划首批拿出超过1亿元区级财政资金用于促进消费。
  自国务院3月13日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以来,浙江、江苏、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云南等地陆续出台细化优惠政策或印发具体领域行动方案,快马加鞭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下统称“两新”)落地。相较于以往实施的以旧换新政策,“两新”领域更广、力度更大、水平更高。
  《行动方案》从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和标准提升四个方面进行了部署,明确在钢铁等重点行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农业机械、教育文旅医疗设备等领域实施设备更新行动,并在汽车、家电、家装等消费品领域推动以旧换新行动。
  大规模设备更新,是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举措。从目前市场情况来看,我国设备更新需求很大。有研究机构测算,目前,我国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设备投资规模约4.9万亿元,启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后,有望激活一个年规模超5万亿元的大市场。
  消费一头连着宏观经济,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从消费品更新的市场需求看,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消费品市场“有没有”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对标“好不好”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数据显示,2023年底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3.36亿辆,冰箱、洗衣机、空调等主要品类家电保有量超过30亿台。据国家信息中心预测,仅汽车、家电这两大消费品的更新换代,我国每年就能创造超万亿元规模的市场空间。
  设备、消费品换新后,必然产生不少旧设备、旧物品。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相关负责人估算,1辆报废的小型汽车精细化拆解后,可分解出约36千克橡胶、70千克塑料、740千克废铁、100千克铝;1台普通电冰箱可回收9千克塑料、38.6千克铁、1.4千克铜。对退役设备和各类废弃产品进行妥善处置、循环利用,有利于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也是把以旧换新的“美景”变成“实景”的关键一招。
  然而,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由于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发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对此问题,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一直非常关注。
  2020年,受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承担并完成了循环经济重大政策研究的一项子课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研究”,课题针对行业存在的抵扣凭证缺失等典型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提出通过借助互联网存证技术和监管手段证明交易真实性,以减少税务机关征管压力,协助企业顺利取得“第一张发票”的思路。
  看似一张发票,事关行业发展。针对资源回收企业“第一张发票”难取得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4月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程序后,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通常情况下,发票应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反向开票”,即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实施“反向开票”后,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效解决了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
  记者注意到,“反向开票”政策实施后,各地税务部门打出“分类宣传+精准辅导”组合拳,“反向开票”政策有序落地。从媒体公开报道看,重庆佳航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山东神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一大批企业,纷纷通过“反向开票”,解决了以往交易中“第一张发票”难取得的问题,业务开展越来越顺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反向开票”既为资源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活力,也为推动“两新”打通了堵点,是“四两拨千斤”的务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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