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0:42:15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5]2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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