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0:41:14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5〕3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5〕3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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