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0:40:1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8〕10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8〕10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发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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