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4-12-6 19:28:31

网络货运 | 审计署又下重拳,成也税返败也税返

网络货运 | 审计署又下重拳,成也税返败也税返
来源:理税

编者按:
审计署工作报告曾在2020-2023年度,连续四年指出各地违规返税问题,2024年度工作会议中,再次提出:深入揭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返税乱象。会议一出,再次引发了对财政返还依赖度较高行业的担忧,其中包括网络货运平台,许多地区通过官网公式过对网络货运行业企业支持,包括政府奖励资金、与税收收入相关的各种名义的财政扶持资金。那么,审计署再次提及未来将严查返税作为明确工作要求,对网络货运行业带来哪些影响,本篇撰文探讨。

一、审计署及中央层面曾多次提及对违规返税政策的纠偏
(一)2020-2022年度审计报告:连续3年指出各地违规返税
2023年6月26日,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了《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指出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存在违规组织和返还财政收入问题:55个地区违规或变相返还税收或土地出让金等225.08亿元。在2020年的报告中,审计署指出,15省市以财政奖励等名义返还税款238.73亿元;2021年的报告中则显示,有的地方仍以财政扶持资金等名义,违规向10省市22县的高收入人员返还个税。
(二)202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55个地区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返政策,规范招商引税行为
2023年12月26日,审计署审计长侯凯作了《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指出针对违规组织和返还财政收入问题,70个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或完善财政收入管理制度等;55个地区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收返还优惠等,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三)2024年度审计署工作会议:严查违规返税、税收洼地
2024年1月11日审计工作会议中,提出要求:围绕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开展审计。着眼推动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密切关注财政、金融、国企国资、外贸外资等关键领域重大改革任务的落实和进展情况,深入揭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返税乱象,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建议,推动重大改革任务蹄疾步稳、有序推进。
(四)中央层面:要求各地逐步清理与税收挂钩的地方财政返还
2022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提出规范收入分享方式,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整改情况的报告》指出,就违规返还税款或征收过头税问题,11省清理废止不符合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文件、规范财政支出管理等,制定修订相关制度11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指出,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财政收入虚假问题专项行动。系统梳理违规返还税款异地引税、先征后返等虚假收入典型问题。2020 年审计查出15个省违规税收返还问题23项、涉及金额239亿元。根据各地反馈情况,截至11月15日,已完成整改22项、涉及金额233亿元。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 号)要求,适时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工作,严禁地方违规制定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确需新出台政策的按要求报请国务院审批,且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不得违法给与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二、盘点各地针对网络货运行业出台的花样繁多的财政奖补政策
据不完全统计,包括安徽、湖南、内蒙古、浙江、山西、湖北、山东、广西、河南、甘肃、四川、陕西等20个省的73个市县区曾出台过政策鼓励网络货运平台类企业发展,主要的鼓励政策类型包括:
1.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全返或返还一定比例,为避免使用返税等字眼与中央政策直接冲突,在政策中一般以“扶持奖励”“经营贡献奖励”等名义发放至企业。对新设立企业给与三至五年优惠期,直接就创造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返或部分返还,对已注册企业相比往常年度新增税收奖励部分给与返还。
2.对网络货运企业销售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或超过相应指标的企业给与一次性现金奖励。享受优惠政策的方式主要有:
一种为由各地区发布文件,抄送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直接规定符合要求企业可享受相关付出政策;一种为企业与当地园区管委会签订行政协议,一事一议方式享受优惠政策;一种为入驻园区孵化器或服务公司,由服务公司及孵化器企业与政府对接,收到奖补资金后再与企业进行分成。
3.从设定的奖励条件上,除大部分地区存在的根据经济贡献度奖励外,部分地区对平台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其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给与奖励;对多式联运、互联网+车货匹配/运输协同等全方位、全格局物流平台给与奖励;其中福建省漳州市对网络货运企业统一办卡、统一购油、统一开票等依法依规取得燃油进项发票给与优惠。

三、财政返还/扶持资金对行业发展带来的正负面影响
我们在行业洞见:《网络货运平台代会员司机开票困局何解?》一文中,对网络货运行业第一张发票开具难题进行过探讨,网络货运平台的存在,实际上起到了归拢税源,为税务机关摸清辖区内涉及经营所得增值税、个税底数起到了非常好的信息收集作用。如果没有网络货运平台的存在,根据国税总局的文件,由司机无论是到货物起运地、到达地、途径地任何一地代开发票,对海量司机来讲,都是极不现实的,税收征管成本也过高。网络货运平台的存在可以归拢税源,且通过将司机全部注册为平台会员,运费通过平台结算,能够让税务机关通过调取平台后台运输订单,对运输服务、资金结算等真实性进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同时,可以防止税源外流入其他省份平台,导致税源地与税收地分离。
平台经济下,企业突破地域限制,发票开具、税款缴纳相对于实体经济更加方便快捷,各地都有较大动力,引入资质健全、符合要求的平台企业。
(二)税务监管:新入驻平台不受地域限制,开票量畸增带来的税收监管压力,使税务机关普遍持谨慎保守态度
通过招商引税入驻的平台企业,地方政府都会有实体经营要求,即要求平台企业的总部、实控中心、主要人员必须搬迁至政策享受地,避免空心化经营。而对税务监管来讲,就成为了新入驻企业,平台企业开票、业务成交量会远超出传统行业,由此对税务监管带来冲击。曾经有网络货运企业客户税务风险爆发,就是由于短时期内开票量畸增,发票增量要求提出极快等因素,被税务部门预警风险。许多平台类企业都会面临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无障碍,而与税务机关沟通,则面临税务机关无法突破税收刚性规则给企业开绿灯的难题。
(三)平台先天缺陷:对税收返还依赖度过高,税返延压极易导致崩盘从而欠税
我们在《网络货运平台接连暴雷,税务合规刻不容缓》一文中,曾经提出过,平台经营的底层逻辑,即平台运营之所以能够开具9个点的发票,收取5-6个点的手续费,就是因为财政返还政策的存在,如果没有返税政策,网络货运平台玩儿不下去。而平台定价模式除去财政返还,实际上是亏损运营,故税收返还、财政奖补资金的及时到位对平台运营来讲至关重要,而一旦税务机关预警平台风险,或其他原因导致政府奖补资金补助迟缓,则平台资金链断裂,会直接暴雷。
(四)各地尺度不一的返还政策:税收返还成为企业博弈筹码,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
企业先天具有逐利性,实际上企业的财政返还扶持力度越大,收取服务费比例越低,对下游客户的吸引力度越大,就会导致各地因招商引税政策、支持力度不同,而造成整个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加上有些地区有政策,有些地区严禁出台税返政策,导致行业内下游受票方铤而走险,跨省联系货运平台,按照平台要求达成合作,将本应留在本地的税源外流。曾有企业在落地某地时,重点阐明了对该省内的物流行业来讲,如果在本省内落户网络货运平台,则至少本省内的物流企业发票开具所产生的税收及财政收入会留在当地,而如果不引入省内无一家平台,则物流行业企业还是会选择到外地开票,由此导致税源外流。而税务机关则持国地税合并,全部税收都上交国家,不管交在哪里都是交,不存在税源外流的态度。导致在企业在与政府、税务机关沟通中产生分歧。
以小见大,这也反映出在招商引税问题上,税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态度是不一致的,而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统一大市场又必须考虑政府治理因素。
(五)部分平台企业逐利:利用税收返还政策虚开发票
网络货运平台是轻资产运营企业,最核心的资产就是系统,能够支撑结算、支撑网上下单、网上实时追踪运输轨迹的计算机系统,无需自有车辆。许多平台在抢占市场阶段,为了扩大影响力,业务开展游走在合法与违法边缘地带,最集中的合规风险体现为补录运单开具发票,造成根本上不符合12号文件规定的“实时监管”,被曝光出来的沈氏省心案件等,涉及受票方众多,开票额巨大,造成行业不良影响,税收返还政策被平台企业利用作为了虚开发票资本。

小结
财政扶持资金设立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合理看待扶持资金应不应该发放、如何发放,更多的还是需要从设立上、发放标准上、监管使用上,完善严格标准,一刀切的直接否定,可能会伤及行业发展。从政策发展沿革来看,取消与税收直接挂钩的各种财政返还是趋势,但要结合财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避免政策动荡给企业带来不安全感,最终损伤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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