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经贸资发〔1998〕11号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认定名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认定名单的通知
内经贸资发〔1998〕11号
去年4月,自治区经贸委、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内经贸资发97号),对全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及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工作进行了部署。各盟市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了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并陆续上报了有关材料。经自治区经贸委、国税局审定,现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名单予以下达(见附表一),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地审报材料和审核情况,本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产品符合下列规定:《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1号)。
二、各地国税部门可根据附表一所列名单和要求办理有关企业退免税手续,其中部分产品因申报材料内容不详而难以认定的,请盟市国税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按照附表一终审意见尽快予以复核,确屑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由国税部门办理退免税,并报自治区经贸委、国税局备案。主管国税部门在征管过程中发现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依照有关税法规定停止执行税收优惠照顾。
三、请各盟市经贸委会同国税部门按附表二的要求对本地区这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情况进行一次统计汇总,于 4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经贸委、国税局。
四、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自治区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将于近期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认定办法。1998年的认定工作将按此办法进行。
附表一: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及产品名单(略)
附表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产品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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