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样式见附件1) 三、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四、数电发票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五、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六、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数电发票的开具需要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八、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九、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的,数电发票的票面自动标记并显示“下载次数”“打印次数”。 十、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确认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数电发票样式.doc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的解读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36070/content.html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数电发票已具备从分省试点推行到全国推广应用的条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本《公告》。
二、数电发票具有哪些优点?
数电发票同防伪税控发票相比,将多个联次改为单一联次,将依赖纸质形态存在改为依赖数字形态存在,将线下申请领用介质后使用改为在线实人认证后使用。主要有以下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数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发票总额度。基于此,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基本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使用其集成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的“发票业务”功能,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需要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纳税人如果在开票、受票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使用“征纳互动”功能,享受智能咨询和答疑服务;如果对赋予的发票总额度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征纳互动”向税务机关提出。
数电发票取消了特定版式,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发票的样式可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同时,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下载的数电发票含有数字签名,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入账归档。
三、数电发票包括哪些特定业务发票?
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两类数电发票下,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目前设置了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机动车、二手车、代开发票、通行费、医疗服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稀土等特定业务发票。
四、发票总额度如何调整?
发票总额度的动态确定有四种方式,包括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
(一)月初赋额调整
月初赋额调整是指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对纳税人的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赋额临时调整
赋额临时调整是指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时,信息系统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例1:2024年8月初成立的A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信息系统临时调整。8月21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赋额定期调整
赋额定期调整是指信息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至12月各月发票额度的使用情况,2024年1月初信息系统将其当月发票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四)人工赋额调整
人工赋额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例3:C公司2024年7月初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因销售额增加,信息系统为C公司临时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C公司本月开票需求。C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C公司当月发票总额度。
五、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
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例4:纳税人D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4年7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截至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其8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发票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8月发票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发票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5:纳税人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8月发票总额度为10万元,截至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9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发票总额度)。9月1日至30日,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10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E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4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发票额度2万元<10月发票总额度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0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六、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6:2024年6月10日,F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4年5月31日开给G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的纸质专用发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G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发票入账。F公司联系G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G公司确认,F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若选择红字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若选择红字纸质发票,则由F公司自行全额或部分开具。
例7:2024年4月,H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为I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H公司在2024年4月18日已为I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I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发票入账,H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无需I公司确认,H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受票方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8:2023年10月,J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K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K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情形二: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例9:2023年11月,L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M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M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情形二: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七、从事二手车业务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一)当二手车交易市场仅作为开票方,为实际发生二手车交易的购销双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红字数电发票时:
1.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购销双方中任意一方向开票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例10:自然人N向自然人O销售二手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N或O向P申请开具红字发票,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2.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由购买方或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购买方或开票方中的另一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1:自然人N向企业Q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Q已进行入账确认,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或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P或Q确认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2:企业Q向企业R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R未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4.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购销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3:企业Q向企业R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R已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或R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R或Q确认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二)当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自己名下的二手车,同时作为开票方和销售方,为购买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红字数电发票时:
1.如果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例14:二手车交易市场P向自然人N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例15:二手车交易市场P向企业Q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Q已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或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Q或P确认后,P开具红字发票。
(三)当二手车交易市场购进二手车,同时作为开票方和购买方,代销售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红字数电发票时:
1.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
例16:自然人N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手车交易市场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例17:企业Q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P未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手车交易市场已进行入账确认的,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例18:企业Q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P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或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P或Q确认后,P开具红字发票。
八、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有哪些变化?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确认单》的发起、接收、确认等功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了填开、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
(二)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销售方未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已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销售方已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未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例19:2024年5月,S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T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T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4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T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S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九、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三)在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例20:纳税人U公司,2024年10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4年10月1日至5日U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4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50万元(对应2024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发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不增加剩余发票额度,10月6日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剩余发票额度计算。
十、已开具的数电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纳税人因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数电发票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十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或者勾选确认发票用途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字样的数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关栏次。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等相关栏次。
十二、纳税人需要勾选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办理?
《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三、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的,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果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十四、纳税人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补录。
十五、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票据类别、发票来源、票种、发票号码等条件,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发票相关信息。自然人可以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查看、下载、导出、拒收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发票,并可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红字发票提醒等功能。
十六、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发票用于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发票用于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使用及管理是否参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机动车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带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其使用及管理参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和数电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如果取得的是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应当如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等业务?
纳税人凭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方式线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业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业务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相关信息,无需提供数电发票纸质打印件(数电发票信息异常的除外),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执行。
以数电发票为切入点 撬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 ——专访国家税务总局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电票办试点工作组副组长邱洋 来源:《中国税务》 作者:王敏 黄诗睿
2024年12月1日,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以数字形态零成本开具、交付、存储,具有与纸质发票相同的法律效力,是税务部门顺应新时代数字技术发展、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创新实践。数电发票有哪些特点?在我国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有何意义?如何以全面推广应用数电发票为契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税务》专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电票办试点工作组副组长邱洋。
01 数电发票是深化“以数治税”的重要切入点 《中国税务》:与传统发票相比,数电发票具有哪些特点? 邱洋:数电发票最大的不同在于其进行了全面数字化重构,不再像过去一样,需要依托纸质凭证进行管理和流转,而是变为能够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级间无缝流转和动态更新的数据流。它既可以打印成纸质制式发票,也可以拷贝储存为电子文件,还可以在相应的数据系统中流转,其真正的核心是数据。 这种设计方式最大程度消除了征纳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数电发票实现了开票方、受票方以及税务部门的三方信息对称共享,交易双方可以实时查看发票全生命周期中各环节状态,税务部门可以实时掌握纳税人发票数据,既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主遵从,也便于税务部门做好风险提醒。比如,开票人对发票进行了红冲或作废处理,在传统发票管理模式中,受票人是无法掌握这一信息的。但推广应用数电发票后,信息能够实时触达,受票人第一时间就能知道。 除此之外,数电发票还有许多新特点。比如,数电发票实现了交易数据全量采集、智能归集,能够服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教育费附加等多个税费种;实现了可信认证穿透式管理,通过赋予开票人唯一数字身份,变“认盘”为“认人”,有效减少冒名虚开发票风险;实现了分行业、分税种、分产业链、分业务规模等分类分级服务和管理,通过对数据的灵活组合分析,有效防控涉税风险,提升个性化服务水平,更好服务政府科学决策;实现了风险管理前后台、各环节、全链条、上下级的有机咬合和智能防控。
《中国税务》: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要求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数电发票对于深化“以数治税”有何意义? 邱洋:当前,以金税四期工程为代表的“以数治税”探索和建设,区别于以往的重要一点在于,这绝不仅是一个税务信息化工程,而是要推动整个税务工作实现数字化转型,就像两办《意见》中所提到的——提升税收治理效能。而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正是落实两办《意见》、深化“以数治税”的重要切入点。 为什么要选择数电发票作为切入点?首先,发票一端连着经营主体,一端连着税务部门;一端连着纳税申报和纳税服务,一端连着各个税费种的管理,既能够真实反映生产交易过程,又是进行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重要抓手。其次,发票包含丰富的数据信息,覆盖经济活动的最小单元,通过数电发票更细颗粒度的数据抓取,税务部门能够在数字化时代更为精准地掌握和了解市场经济活动。再次,传统发票是纳税人制度性交易成本中较大的一部分,无论是发票业务耗费人力和时间,还是购买税控盘等支出,都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最后,更好防范和应对虚开发票风险,也对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提出了现实需求。 其实,早在2012年,税务部门就推出了电子发票,但现在我们为什么要在“电子发票”前加上“全面数字化”这几个字,推出数电发票?这是因为以前推出的电子发票依然基于原有业务流程,只是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提升了工作效率,并没有改变发票的底层设计逻辑。而此次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正是要以发票为切入点推动整个税务工作数字化转型。
《中国税务》:近期举办的全国税务系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暨推进中央巡视整改专题研讨班上,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强调,要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数电发票的推广应用对夯实征管基础能起到怎样的推动作用? 邱洋: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有着深刻意义。我理解,“强基”的意思不仅是指纳税户没管好,而是指我们用传统的思维和方式进行税费征管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形势、满足当前需要了。现在我们以数据作为关键核心生产要素,推广应用数电发票,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正是要靠数字化来夯实征管基础、强化日常管理。从这个视角来看,数电发票的推广应用和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是一脉相承的。
02 数电发票是对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又一次巨大推动 《中国税务》: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数电发票取得了哪些成效? 邱洋:经过3年来的试点推行,数电发票正在逐步取代传统发票。没了发票这张纸质凭证的“羁绊”,发票彻底变为“数据流”,发票上的每一个数据要素与整个税收大数据融为一体,就像“每一滴水”都融入税收大数据的“海洋”中,更清晰感知微观层面的企业个体个人、中观层面的区域产业行业、宏观层面的经济社会发展脉搏,使发票不再仅是税务管理的基础工具,而成为连接企业和政府的重要桥梁、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 特别是在纳税人端,获得感十分明显。一方面,数电发票显著降低了开票成本。开具数电发票不再需要领取专用税控设备,节约了向第三方购买设备和服务的支出;数电发票数据存储在税务部门自有的信息系统中,纳税人无需设置固定的发票保管场所,通过互联网进行交付,无需邮寄。另一方面,数电发票便利了纳税人办税缴费。数电发票实现了“开业即开票”,系统根据纳税人信用情况自动赋予发票额度,并实时动态调整,新办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后最快1小时内即可开票。开票效率也得到有效提升,商贸等行业可以使用批量开票功能一次性开具多张发票,无需逐张开具,方便纳税人高效便捷开票;大型企业能够享受税企直连服务,将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无缝对接,实现“订单完成即开票”,有力推动了企业财税数字化转型升级。
《中国税务》:数电发票的推广应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有怎样的意义? 邱洋:我们在改革初期曾预言,数电发票将是继移动支付后对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又一次巨大推动。移动支付普及前,我们要带钱包带现金,现在都是手机扫码支付,大家的生活习惯发生了巨大改变。我们认为,数电发票的推广应用也将给企业经营、经济往来、社会生活、政府服务等带来巨大改变。比如,假发票和票贩子没了,再不用担心收到假发票了;企业无需购买针式打印机了,邮寄发票的业务变少……可以说,整个发票印制、开具、传送、报销、入账、存档全链条的生态都变了。 数电发票推广应用时,国内某知名民营企业集团董事长说,他更看重的不是数电发票节省下的财务费用,而是数电发票能够帮助企业打通经营管理数字化的“最后一公里”。分支机构较多的大型企业时常面临难以及时掌握子公司分公司采购、销售等经营情况的难题。使用数电发票后,通过数据的高效归集,集团公司可以实时掌握这些数据。对小微企业同样如此,数电发票帮助每一个纳税人建立一个能够自动归集的数字账户,就像我们手机App里的账单功能一样,可以清晰看到自己的开票情况,有效提升财务规范化水平。从这个角度看,数电发票将大大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的数字化水平,这个意义是不可估量的。数电发票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对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的推动。对符合条件的大企业,我们可以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升级服务——“乐企”,将数电发票应用规则嵌入到企业自有系统,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实现自动开票、自动记账、自动归集数据。 当前,数电发票已在全国推开,超过5600万户纳税人开具了数电发票,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随着数电发票的推行,将逐步实现取消发票这张纸,为纳税人降成本、增便利,让税务人工作更高效、管理更智能,在宏观层面助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辅助国家经济决策、助力绿色低碳发展,实现“无票胜有票,各方均受益”。
03 以更好的服务推动数电发票平稳落地 《中国税务》:对不少纳税人而言,数电发票尚属新事物。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举措,鼓励引导纳税人使用数电发票,推动这一新事物平稳落地? 邱洋:在数电发票推广初期,为了提升广大纳税人对数电发票的知晓度,提升应用体验,税务部门采取了因企施策“预先服”、受票回访“随票服”、全程把控“网格服”的精细服务举措。具体来说,“预先服”是在受票开始前,点对点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发送数电发票辅导资料;“随票服”是纳税人接收到首份数电发票后,点击查看发票详情,便会接收到相应的数电发票辅导资料;“网格服”是针对未及时线上接收“预先服”和“随票服”的纳税人,生成网格化任务,确保纳税人接受一对一数电发票辅导,兜底保障首票服务。 推广期间,各级税务部门集智聚力,充分借助征纳互动平台、在线直播、可视答疑等渠道提升宣传服务质效,引导纳税人会开票、愿开票。这里有组数据,数电发票试点推行以来,税务部门已累计开展数电发票可视答疑2407场,515.57万人次观看,点赞性评论18.37万条,回答问题29.84万条;税务部门制作并发布57个数电发票可视答疑短视频,向纳税人精准推送3294.35万户次。 后续,我们还将针对数电发票全面推广后纳税人关心关注的热点内容,在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可视答疑短视频,进一步鼓励引导企业财务人员熟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功能,了解数电发票内涵及特征,掌握数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操作方法,用好数电发票。
《中国税务》:在你看来,在全面推行数电发票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又当如何应对? 邱洋:我认为最大的挑战是用户习惯的改变,数电发票可能会改变全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发票使用习惯,特别是对于一些不熟悉电子发票的纳税人来说,他们需要适应新的开票和用票流程,这可能需要一个过程。为此,我们在设计数电发票时充分考虑老年人等群体的需求,仍保留了数电发票的纸质模式。目前,数电发票已完成全国的全覆盖,广大纳税人正从传统发票向数电发票平稳过渡,数电发票推广工作将进入内涵式阶段。我们将持续向全社会宣传数电发票,进一步巩固其在涉税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提升社会和公众对数电发票的认知。
《中国税务》:我们注意到,网上有一些声音,认为以前买东西开完发票就走,现在商家会要求顾客扫码,下载各种App,上传各种数据,给消费者增加了负担。对此,如何回应? 邱洋: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些反映,并对此开展了专题调研和情况摸底。从调研和摸底情况看,广大纳税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发票,除用于报销抵扣时需提供受票方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名称外,不需额外提供其他信息。而且,必填信息既可以口述告知开票方由其录入,也可以扫码自行录入,还可以通过预先保存的受票方信息直接勾选录入,使用比较便利。 我们也了解到,开票时要求下载App、关注公众号、加入微信群等情况确实存在,比如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确需下载App来开具。但也有一些企业或者商家出于营销自己的App或公众号的需要,而让纳税人扫码关注,甚至要求提供额外信息,给纳税人带来了一定不便。从技术实现方式来看,这些开票App或公众号只是提供了一个信息采集功能,通过模拟登录或调用接口的方式,将相关信息传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从而实现开票。但这些企业和商家在采集信息时不够规范,通过让纳税人扫码关注来营销自己的App或公众号,却让消费者和相关部门承担了本不应有的负担和风险。对此,我们已经在相关制度上做了要求,对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加强管理,我们也希望全社会一起来监督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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