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0:38:4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交通厅 内地税发〔1998〕2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交通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2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交通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6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地税、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共同配合进行。
二、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在出租汽车较为集中的城市或首次安装和更新计程计价器出租汽车先行试点,并将试点实施方案及制作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生产厂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交通厅备案后实施,其他地区积极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后,推行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
三、税控计价器价格的收取标准应由各盟市报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四、出租汽车税控计价专用发票的规格长为100mm宽可根据当地税控计价器的机型确定,发票监制章及字轨号码必须采用红色防伪荧光没墨套印。该发票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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